(2003年4月16日上海市松江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9月28日上海市松江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8日上海市松江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十三项制度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10月27日上海市松江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十一项制度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重要日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上海市松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依法办事。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区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区人大常委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日期;拟定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确定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
(二)讨论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提出意见,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提出区人大常委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对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出意见,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对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对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七)初步审定由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拟定的决议或者决定草案、审议意见草案、制度规定草案等,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八)讨论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的事项,听取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九)提出应当由主任会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选;
(十)听取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撤销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的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一)讨论决定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十二)听取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确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检查督促落实情况;
(十三)听取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必要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四)讨论人民群众对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对上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要的申诉和意见,提出意见,必要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五)拟定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组织实施;
(十六)对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和调查报告,提出意见,必要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七)对特定的问题需要组织调查的,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成立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对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区人大常委会听取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进行初步审议后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初步审议报告,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八)提出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工作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检查组织实施情况;
(十九)讨论有关接受代表辞职、罢免代表等事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研究出缺代表的补选工作;
(二十)听取和讨论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协调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的重要日常工作;
(二十一)讨论决定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聘担任区有关单位监督员,并听取监督员工作开展情况;
(二十二)讨论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的需要答复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
(二十三)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
(二十四)处理区人大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提出,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在主任会议举行的三日前,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将会议议题、会议日期和地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并将会议文件送达主任会议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和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必要时可以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并印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的事项,由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落实和督办。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