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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大-斗球官方版下载

 (2004年2月13日上海市松江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7月28日上海市松江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十三项制度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1年10月27日上海市松江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十一项制度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2年12月10日上海市松江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参照《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结合本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本区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报告、议案,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勤勉尽责,积极参加大会的审议、表决和选举等活动,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的例会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期一般不少于三天。

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提前或者推迟举行,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一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执行主席名单草案;

(四)提出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列入大会建议议程的重大事项决定、工作制度的制定或修改等议题,可以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向代表作说明;或者将其说明书面印发代表,并在主席团会议上介绍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公布开会日期和会议建议议程。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开会的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告知代表。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日以前,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会议的主要文件送交与会代表。

临时召集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三款规定。

第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地区和行业系统等组成代表团开展组团活动。其主要内容:

(一)传达有关会议精神;

(二)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人选;

(三)初审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修改的建议;

(四)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三条 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本代表团会议上的询问;

(五)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六)处理本代表团的其他工作事项。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一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是: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选举或决定事项采用举手或者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提请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成员人数为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一般不担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第十六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区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提出选举办法草案,主持选举;

(六)依法提出和确定区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等候选人;

(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八)组织宪法宣誓仪式;

(九)发布公告;

(十)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从主席团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和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若干人,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换届后的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一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本次大会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第十八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四)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就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专题审议和讨论。

各代表团审议以及专题审议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或者经代表团提议、主席团同意,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有关的议案和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对无故不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大会和原选区应当进行监督。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其代表资格终止。

大会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区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换届时不连任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新一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请假。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时,大会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旁听席。旁听办法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由大会秘书处整理简报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二十九条 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预先做好调查研究等准备工作,使用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用纸,按一事一案书写,写明议案名称、要求解决的问题、理由和方案。

第三十条 代表联名提议案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之日起至主席团决定的代表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第三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审查代表提出的议案时,可以邀请提议案的领衔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大会秘书处应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审查意见的报告印发代表。

提出议案的代表过半数且不少于十人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不作为代表议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主席团最后一次会议召开的两小时前,向主席团书面提出复议要求,由主席团按照《关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提案人、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或者准备交付大会表决的决议草案提出书面修正案。修正案最迟必须在大会表决前举行的主席团会议前两小时提出,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代表团审议和提请大会表决,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代表团审议和提请大会表决。

第三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获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作出相应决议后,有关机关应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向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作出报告。

第三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次大会闭会后审议决定,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将该议案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再次审议。

第三十七条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审议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在大会闭会后三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的,或者在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后提出的,按照《关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代表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于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关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期间,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区人民政府办事机构和有关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处理代表提出的对本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四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例会的时候,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必要时,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提出有关的专题报告。

第四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例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区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编制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主要内容和详细材料交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预审,再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审后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例会时,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本区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本区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综合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并将关于本区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本区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大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并将关于本区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本区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四条 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五条 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由本区产生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

第四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的人选,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市和区级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或者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第四十八条 提出区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书面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理由,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口头或者书面说明。

推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书面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口头或者书面说明。区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主席团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或者推荐理由印发代表。

第四十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区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充分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政府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区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五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区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副区长时,依照法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五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补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出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五十二条 在大会投票选举以前,根据代表的要求,主席团可以安排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正式候选人与代表见面、座谈等活动,为代表了解候选人提供条件。

第五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由本区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照本规则第七章的规定,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对个别副区长和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罢免案,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六个月内,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定,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上或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五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或者表决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或通过。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或者表决罢免案的时候,设秘密写票处。

第五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五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的决定应当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依法免去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决定,应当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五十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区选民罢免的,其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条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经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应当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罢免由本区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必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十条 各代表团审议报告、议案的时候,区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由其负责人或者指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区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代表在会议期间对区级国家机关提出的询问,有关机关应当在会议期间作出答复。如询问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的,由受询问机关提出要求,经主席团或者有关的代表团同意,可以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作出答复。

第六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六十二条 质询案必须填写专用纸,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六十三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出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质询案及其答复的情况报告印发代表。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对书面答复提出意见。

第六十四条 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次作出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仍不满意的,主席团可以作出必要的决定。

质询案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的,经受质询机关提出要求,征得提质询案的代表的同意,由主席团决定,可以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两个月内,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再作出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常务委员会根据答复和代表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决定。

第六十五条 在主席团对质询案作出处理决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六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或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工作。调查委员会人选与特定问题有利害关系者应回避。

第六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情况和材料。

第六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一条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七十二条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进行大会审议的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代表在大会每次全体会议上的发言,每人就同一议题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得超过八分钟,第二次不得超过五分钟。

第七十三条 主席团成员或者列席主席团会议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就同一议题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得超过八分钟,第二次不得超过五分钟。

第七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在进行大会表决的全体会议召开前,应当经过充分审议讨论。代表在审议中,对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有重要不同意见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出席会议的代表过半数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

较多的代表对提请表决的议案、决议、决定草案中的部分条款有不同意见的,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将部分条款分别付诸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在进行大会表决和选举的全体会议上,代表不进行大会发言。

第七十五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和决议、决定时,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七十六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和决议、决定,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议表决议案和决议、决定,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九章 公 布

 

第七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选举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以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以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发布的公告等,应当及时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松江人大网上刊载。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解释;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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