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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大-斗球官方版下载

(2003年4月16日上海市松江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9月28日上海市松江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8日上海市松江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十三项制度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工作联系,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同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分别召开,也可以合并召开,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区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办公室主任等有关人员列席。

联席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联席会议主要是相互通报年度工作安排,商议有关重要事项等。

第三条  建立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工作通报制度,一般安排在每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通报的时间和内容由主任会议确定,并在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中明确。

第四条  对全区性的重大问题,区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应当及时互通情况,交换意见,协调工作。

对重大事件、重大事项、重大决策,或者“一府两院”认为有必要向区人大常委会通报的重要情况,“一府两院”应当主动向区人大常委会通报。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一般按照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议题进行。“一府两院”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一府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议题如果需要变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议题通知“一府两院”。相关材料按照约定时间送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六条  主任会议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题工作汇报,一般按照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议题进行。“一府两院”应当在举行主任会议的十日前,将相关专题工作汇报送交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一府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在举行主任会议的五日前送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议题如果需要变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将议题通知“一府两院”。相关材料按照约定时间送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七条  “一府两院”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送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等的审议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在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前,应当先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时,“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经主任会议同意,“一府两院”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作报告;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条  主任会议举行时,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一府两院”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一府两院”举行重要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分管负责人以及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组织视察活动和进行调查研究等工作时,应当主动加强与“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商。“一府两院”应当积极配合,如实介绍情况。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点、决定、决议、人事任免通知、《公报》、简报等重要文件和材料,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时送“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

“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工作简报和有关重要文件等,应当及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以及转交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信访件,按照要求向区人大常委会做好反馈工作。

第十五条  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与“一府两院”相关工作部门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信息情况的交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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