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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大-斗球官方版下载

(2019年6月21日上海市松江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松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区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会议审议质量直接体现着人大的议事效果和履职水平,关系到人大作用的发挥。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并发表审议意见是法定的职责和义务。常委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请假的,应当事先向常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请假申请,报常委会主任批准。如请假申请未获批准,不得缺席会议。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参加会议审议活动,认真做好审议发言准备。每人每年至少应就一项议题作重点发言,同时积极对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根据会议安排,可以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从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中选择一至两项开展满意度测评,并在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中予以明确。

第二章  会前准备工作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围绕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围绕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围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审议议题应当具有针对性和指向性,紧扣现实工作情况,避免过于宏观和宽泛。

研究提出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的议题,应当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

第六条  每年年初,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对常委会审议议题的安排,向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征询重点发言的意向,经汇总和统筹后,确定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本年度内的重点发言任务,并分别向其本人作出书面反馈。

在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重点发言意向进行统筹时,需要对个人意向作较大调整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第七条  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室)应当牵头做好与本委(室)有关的审议准备工作。审议议题涉及两个以上委(室)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指定牵头的委(室),其他有关委、室应当配合。

第八条  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室应当围绕相关审议议题,组织开展调研、视察、检查、专题学习等活动,并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特别是对该项议题有重点发言任务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可以邀请相关市、区人大代表参加。对积极参加活动的人大代表,可以安排列席常委会对该项议题的审议并由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拟提请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或其他报告送交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室征求意见;“一府一委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送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一府一委两院”提请审议的报告应当重点突出、表述简练、文风朴实、篇幅适度。报告的正文一般不超过4000字,有关内容可以通过图表、注释等形式在附件中予以详细反映。

第十条  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室应当针对“一府一委两院”送交的专项工作报告或其他报告,结合前期调研情况,提出初审意见,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参考。

初审意见要实事求是地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相关工作进行评价并提出建议。其中,提出的建议要条理清晰、务实精准,力求做到可整改、可检查、可监督,不面面俱到,不含糊其辞,不大而化之。

第十一条  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室应当围绕相关审议议题,会同“一府一委两院”办事机构,提前收集整理与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摘编、会议文件精神、其他地方的经验做法等素材,形成该议题的《审议参阅资料》,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参阅。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或其他报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室的初审意见以及相应的《审议参阅资料》等,送达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  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室应当围绕相关审议议题,积极协助常委会组成人员做好发言准备,并主动对接有重点发言任务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沟通落实发言安排。

第三章  会中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议题时,有重点发言任务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发言;如因特殊原因请假的,应当提交书面发言材料。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也可以发言。

审议发言应当紧扣主题、开门见山,肯定成绩要实事求是,指出问题要客观中肯,提出建议要切合实际。发言内容可以针对整体工作情况,也可以聚焦某一方面。审议发言时,可以向列席会议的“一府一委两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提出询问;针对举行专题询问的议题进行审议发言时,发言人应当提出询问。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议题时,应当安排专人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的发言情况进行如实记录。举行专题询问时,还应记录询问和回答情况。

第十六条  在审议发言环节结束后,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对有关的“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无记名满意度测评。其中,得票数超过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档次,为对应的测评结果。如果各档次的得票数均未过半数,但“满意”、“基本满意”的得票数之和超过半数,则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

满意度测评的得票情况和测评结果当场公布。测评结果应当向区委报告,并写入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函送“一府一委两院”。

第十七条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报告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后的有关情况;经重新报告后,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报告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常委会会议说明情况。必要时,常委会可以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程序。

第四章  会后督办工作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室应当结合审议发言情况和本委(室)的初审意见,整理形成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报常委会领导审定后,由办公室函送“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一府一委两院”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在二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室征求意见后,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室应当通过调研、走访等形式,跟踪督促“一府一委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工作,并针对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提出评价意见,连同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一并提交主任会议讨论。

评价意见应当对是否开展后续监督以及后续监督的时间、方式等提出具体工作建议。主任会议通过的评价意见作为确定下一年度监督议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室的评价意见,应当印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组织对会议审议情况进行及时、全面、准确的报道,并注重对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跟踪报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中涉及到的会议程序问题,按照《松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报告、调研报告等的有关审议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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