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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大-斗球官方版下载

(2020年9月14日上海市松江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松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有关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应当主动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定决议:

(一)审查批准区本级财政决算;

(二)审查批准年度预算的调整方案;

(三)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

(四)行政区划调整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五)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长远性的城镇建设、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政策、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等重大事项;

(七)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事项,区有关国家机关不得自行作出决定;自行作出决定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撤销。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三)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情况;

(五)全区总体规划和新市镇总体规划;

(六)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七)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八)安全生产情况;

(九)区政府行政机构及所属有关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情况;

(十)执行区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所作决议的情况;

(十一)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环境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

(十二)重要公用事业服务价格的调整方案;

(十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和城市建设管理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

(十四)政府机构改革和司法改革的重要情况;

(十五)重大行政区划的调整方案;

(十六)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规定的重大事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每年报告的,按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安排。

第七条  “一府一委两院”拟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决议或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一般应当在每年年初提出议题;必要时,也可以临时提出。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每年年初研究确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年度工作计划,并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确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年度建议议题,应当遵循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三办”沟通协调机制。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综合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与区委办公室就区委年度重点工作进行对接,与区政府办公室就区政府年度重点任务进行协调,及时提出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年度工作安排建议。

第九条  拟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决议的重大事项,必须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拟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一般应当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委托主任会议听取和讨论报告,并书面印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条  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议题,一般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将相关材料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临时提出的重大事项议题,一般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3日前将相关材料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委托主任会议听取和讨论的重大事项,一般应当在主任会议举行的3日前将相关材料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对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决议或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审议意见或者调研报告。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就该重大事项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公开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和评估,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补充论证。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提请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作说明,并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相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到会。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决议,“一府一委两院”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交“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两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有关决定决议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提出监督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按照《上海市松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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