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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大-斗球官方版下载

(2021年10月27日上海市松江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履职情况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松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对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工作评议(以下简称“工作评议”),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依法任免的有机统一,充分体现区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三条  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在一届政府任期内接受一次工作评议,因届中调整担任岗位职务不满一年的除外。

第四条  工作评议应当坚持依法有序、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促进评议对象依法履职、勤政廉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进一步提高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召开常委会会议听取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报告并开展评议。工作评议一般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工作评议的具体时间、评议对象、评议表格样式等事项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六条  评议对象应围绕本人本届以来的工作提出履职情况报告,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等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落实人大审议意见等的情况;

(三)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四)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报告和相关材料,以及经过各种途径了解到的情况,在常委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建议并以无记名方式填写评议表格。

第八条  工作评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拟定工作评议的实施方案,由主任会议讨论确定。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根据主任会议确定的实施方案,负责落实相关工作。

第九条  工作评议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在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开展工作评议前2个月,向评议对象发出书面通知,明确相关事项和要求。

(二)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与相关评议对象进行工作对接和联系沟通。

(三)评议对象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认真撰写履职情况报告,于会前20天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四)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工作评议时,评议对象作口头履职情况报告。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可以进行询问和评议;报告人应当回答有关询问,或者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当场进行评议。

(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后,汇总形成评议对象的测评结果和有关意见建议的书面材料,并分别向其本人反馈。

(七)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评议的开展情况和测评结果及时报告区委,并抄送区政府和区委组织部。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松江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开展工作评议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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