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0日上海市松江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69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提高松江区人大信访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信访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区人大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本规程所称信访事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通过书信、走访、来电、网络等形式,反映的情况和意见,提出的诉求和建议。
二、区人大信访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牵头,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区人大各委、室”)分工负责。
对涉及全局工作的信访事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的处理、办理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领导讨论研究决定。
三、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收到的信访事项,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收到的信访事项,区人大各委、室收到的信访事项,区人大代表转递的信访事项,交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登记并处理。
四、处理信访事项的区人大机关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提出回避。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领导决定;区人大相关委、室负责人的回避,由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决定。
五、区人大机关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时,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
六、对于信访事项,根据信访内容和具体情况,分别按受理、转办、交办、不予受理处理。
(一)对下列信访事项,应予受理
1.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2.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区人大各委、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对本级人大代表、本级人大选举和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5.对区人大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6.依法属于区人大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二)对下列信访事项,因不属于区人大受理范围,应进行转办
1.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按管辖权限分别转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等部门依法处理;
2.对属于本级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转送区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3.对属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转送街道人大工委、镇人大处理。
(三)对下列信访事项,作为交办件,送交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办理
1.对于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信访事项;
2.区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要求的信访事项。
(四)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向信访人说明情况
1.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2.已经依法办理终结,信访人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七、区人大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报批流程为:办公室信访科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阅,相关委、室领导审核,办公室主要领导审批后处理。
重大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还应报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同意。
八、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转办情况、交办情况、不予受理情况,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于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函告或电话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斗球官方版下载的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九、区人大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职责分工,交由区人大相关委、室负责具体办理,并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答复信访人。
区人大转办的信访事项,由办理机关负责答复信访人,并向区人大通报办理情况。
区人大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机关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区人大反馈办理情况或者办理结果。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办理情况或者办理结果,属于上级人大交办的,及时函复上级人大;属于区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要求的,报送有关常委会领导。
区人大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将信访材料退还信访人。
十、区人大应建立信访工作沟通协调机制,通过电话、走访、座谈等形式,催办、督办重点信访事项,与区相关部门交流信访工作情况;必要时,组织召开信访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或联席会议,分析研判信访工作形势,协调解决信访突出问题。
十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定期汇总分析来信来访情况、信访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供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和有关部门参阅。
十二、本规程自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