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2022版《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通过实施及上海市各地基层街镇与城管执法部门的努力,对乱张贴、乱悬挂、乱涂写、乱刻画、乱散发的“五乱”违法行为的打击已经有所增强。在新版《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中,对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处罚主要通过两点加强了打击力度,一是取消了对相关违法行为处罚的整改前置,由原先当事人拒不整改执法机关才能进行行政处罚改为了可以直接进行行政处罚,二是提高了罚款金额,由原先50元到500元的罚款金额提高到了100元到1000元。
虽然相关执法力度已经增强,但现实执行层面对“五乱”的打击仍然面临许多现实问题以至于法律执行效果仍有待加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执法部门执法手段仍然欠缺,相关行政强制措施难以落实。当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规定:对违反规定随意张贴、悬挂、刻画、涂写或者散发宣传品,在其中公布通信工具号码的,可通知相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暂停其通信工具号码使用。但在实际执法实践中,由于《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属于上海市地方性法规,无法以此要求上海本地电信管理部门对外省市电话号码采取停机措施。以经营为目的非法发布小广告的业者往往也抓住立法管辖权上的漏洞专门通过在外省市申请注册电话号码专门用于发布违法小广告以此规避执法。虽然上海市城管执法部门在推进长三角一体化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工作上通过制定协作框架协议等形式尝试推动长三角城市互相协助电信停机措施。但实践中这种停机措施受各地城市地方立法的差异性仍然不具有普遍性,且违法当事人仍然可以同过注册长三角地区以外省市的电话号码规避执法措施。根据对上海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斗球官方版下载官网公示暂停通信工具号码的实际调查来看,过去一年中真正实现号码停机的仍然主要是上海本地通信号码,能够实现异地停机的凤毛麟角。
二是城管等执法部门调查权保障缺乏支持。“五乱”违法行为的一个主要特点在于其违法后果不随当事人离开现场而终结,执法人员对违法现场进行立案调查时往往当事人已不在现场,在当事人拒不配合的情况下城管执法机关的办案工作的调查会受到许多限制,必须有第三方提供协助。而目前城管执法机关对相关案件第三方请求协助的权力来自于《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其中仅规定了城管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查处违法行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配合。而违法发布小广告的通信工具号码所有人信息的第一手资料一般由电信企业掌握,要求其配合提供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缺乏明确法律支持。
三是群防群治与联合打击体系仍然没有形成。对“五乱”违法行为的打击目前仍然主要由各级城管部门开展实施,在执法实践中各街、镇城管部门互相协作目前仍然十分薄弱,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打击取决于所在街、镇城管执法人员的个体执法能力。城管执法系统内部有关案情互联互通情况十分薄弱,各地公安机关和市容管理部门对城管执法部门的支持也没有形成体制机制,支持力度不足。
鉴于存在以上问题,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对“五乱”行为的整治。
一是今后相关法规修订中应进一步增强行政强制措施并增加防止当事人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手段。考虑到违法“五乱”案件具有的流动性大,证据易消失且当事人继续从事违法行为概率较大等特点。除目前已经确立的停止通信工具号码使用的强制措施外,应考虑修法增加城管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案件当事人采取更多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如应明确允许执法部门对流动作案的“五乱”违法行为人用于流动作案的交通工具实施扣押,对当事人违法印刷的小广告和用于涂写的喷灌等工具采取扣押和没收措施。
二是进一步明确执法部门对相关案件调查权力的法规制度支持。应通过立法及制定规范性文件等形式,明确城管等执法部门向通信服务企业和公安机关调取相关人员信息的权力。对通信服务企业拒不配合调查,拒不配合对相关违法通信工具号码采取停机措施的,应当考虑直接设立行政处罚,以支持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调查。
三是尝试建立多种机制形成对违法小广告的联防联治。在城管执法系统内部,建立更加便利的信息查询系统,将目前上海市城管办案系统由检索当事人是否有曾因相关案由受到立案处罚的检索方式改为允许执法人员检索相关通信工具号码是否受到立案与处罚,以使全市范围内不同街、镇城管执法人员打通办案信息壁垒,提高协同打击力度。在城管执法人员与街道、镇管理人员的群防机制上,应当鼓励联防队员、保安及其他社区管理人员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对发现的“五乱”违法实施者采取现场留置并及时报告综合执法部门,同时对城管执法系统外人员及时发现、制止、留置违法当事人的应当考虑明确给予必要奖励。在城管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同打击上,除应明确城管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调取违法当事人员信息外,对个别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行为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整改评估金额较高且拒不配合城管执法调查的违法人员,应明确要求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规定追加立案处罚,并允许公安机关对违法当事人采用传唤等手段,增强威慑和执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