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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大-斗球官方版下载

目前,我区部分街镇、行政事业单位存在自有房屋在用于原定的公共基础设施用途后,仍存在部分闲置的情况。为减少国有资产闲置,相关单位存在将部分空置房产出租给社会第三方的情形,在事实上避免资产闲置所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划拨土地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出租,故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可能会以行政事业单位所出租的土地是划拨性质、出租的房屋系公共设施用房而损害公共利益为由,认定出租行为无效,从而导致出租人因此对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缴纳土地收益的通知》又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即《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又为划拨土地上房屋的出租预留了口径。

2022年,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对行政事业单位盘活(包括出租)闲置资产的行为予以规范和支持,但目前本区尚缺少相关领域内统一的指导意见。

对此,提出建议如下:

1、建议出台全区统一的实施意见,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

通过《实施意见》为区、街镇行政、事业单位盘活利用闲置资产提供统一指导,建立健全全区统一的资产盘活工作机制,鼓励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自用、共享、调剂、出租、处置等多种方式,提升资产盘活利用效率。

建议在实施意见中,明确闲置资产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并确定明确的主管部门。

2、由各行政事业单位依照《实施意见》,梳理本单位资产使用情况和闲置资产清单

建议重点对房屋土地等高价值资产使用状况进行仔细摸底,理清其中低效、闲置的房产土地资产并准确标注资产使用状态,依照《实施意见》的认定标准,初步形成闲置资产清单。

3、由主管部门根据认定程序对闲置资产进行认定

根据法律及《实施意见》中确定的管理权限,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依据程序认定闲置资产,并统筹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推动解决资产重复配置、闲置等问题,做到全面覆盖,将行政事业单位低效运转、闲置的资产,特别是房屋土地等纳入盘活范围,充分发挥资产效能。

4、在必要时,由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降低出租行为无效的风险

对经实施意见中规定程序认定为闲置资产后进行出租的,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确认出租人(闲置资产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所出租的房屋土地系经认定的闲置资产,不会因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有利于防止因闲置而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降低因出租土地、房产的特殊性质(划拨土地、公共设施用房)而被人民法院认定出租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的风险,降低出租人(闲置资产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因合同无效所面临的(对承租人)赔偿责任。

5、探索闲置资产集中运营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本区行政事业单位难以调剂利用的办公用房、仪器设备等资产,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批准后,可以对外出租。建议建立资产集中运营平台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如区属国有企业),整合本区行政事业单位低效、闲置资产,实行专业化、市场化运营和管理,提升资产资源统筹能力和资产运营收益。

6、租金等收益全部上缴财政,做到收支两条线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行政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缴纳土地收益的通知》的法定要求。

另外,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对于街镇出租闲置国有资产(不含集体资产)所取得的收益,宜认定为国有资产,故建议与集体资产相区分,对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独立管理、核算,从而更清晰地做到“收支两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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