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化与乡村振兴协同推进,我区各镇部分村组因实施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而陆续进镇上楼,同时村民小组集体资产因土地被征收或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等原因而逐步减少。大部分村民要求撤村撤队的意愿较强烈。村组撤制工作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基层社会稳定,事关乡村振兴大局,基层希望区级层面出台相关指导意见的愿望比较迫切。
一、存在问题
区级指导意见不完善。目前,村组撤制工作依据的法律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做好村组撤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府办规〔2021〕17号)等,但目前区级层面仅2012年出台过《松江区撤制村、队工作管理办法》沪松府〔2012〕171号,内容相对滞后,与最新市级文件不一致,亟需区级层面统筹指导。
一是撤制启动条件不一致。按照市级2021年17号文件上关于撤制启动条件“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被征收或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剩余集体土地不足原有数量的30%”,而按照松江区2012年171号文件“凡是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规合一’)中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范围内,所属集体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征收或征用、征收后人均耕地不满0.2亩的生产队”,两者不一致。
二是没有专业部门指导。在具体操作中,基层单位觉得土地性质认定和剩余土地认定标准不一样的问题,区级层面没有专业部门统筹指导。
二、建议
一是修订指导意见。建议区农委、区民政局、区人保局等部门按照《关于做好村组撤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府办规〔2021〕17号)文件精神,围绕撤制工作原则、条件、流程制定清晰意见,为各镇提供操作蓝本,如金山区已出台《金山区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指导办法》;配套规划编制指南,指引资源整合、空间重塑,保障撤制科学性。
二是加大系统指导。明确区级层面牵头部门,对基层单位在启动条件认定标准、细化各类权益在撤并中的处置办法等方面给予具体、系统的指导;区级层面设置法律咨询窗口、监督小组,保障村民全程监督,打消顾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