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8日中共上海市松江区委、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印发《松江区关于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立覆盖松江区各级党政机关的法律顾问制度。《松江区关于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18年1月1日实施,目前已实施3年。针对“实施意见”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诸多问题并结合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对于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法治国家,坚持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故请松江区委、区政府对松江区法律顾问制度的全面有效落实所依托的落实责任主体、法律顾问的遴选机制、考核机制、退出机制、制度保障机制进一步规范化,对“实施意见”进行修改,在专题调研、走访座谈,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现提出关于修改“实施意见”的议案。
案据:
一、“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的原落实主体,区依法治区办和区政府法制办已发生变化,区政府法制办已撤销。
二、“实施意见”第五条规定的法律顾问职责规定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没有细化哪些事务必须要有法律顾问参与,因为没有具体的规定会导致聘用法律顾问的单位对于法律顾问的工作要求不一,既不利于法律顾问的参与也不利于对法律顾问工作的考核。
三、“实施意见”第七条的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要求。对于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侧重的专业原为行政法,而区委、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街镇、开发区所涉及的事务涵盖了行政、商事、民事、刑事等专业领域,故在选聘外聘法律顾问时如能从各专业领域选聘在日后处理各专业领域的法律事务时更具有针对性。
四、“实施意见”第八条对于选聘外聘法律顾问的流程、标准除区委、区政府统一公开遴选外,对于其余单位选聘外聘法律顾问没有统一的流程和标准。
五、“实施意见”第九条规定外聘法律顾问不能同时在本区3个以上单位(各级党政机关和区属国企)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规定与外聘法律顾问的专业性、执业能力是相背离的,政府各部门聘请法律顾问的最基本目的是希望得到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故择优而聘是关键而不应限制优秀法律人才的服务范围。
六、“实施意见”第十条法律顾问制度的组织保障、机制保障和经费保障均未建立统一的保障制度,所以缺乏实际操作性,各单位执行也有难度无标准可参照。区依法治区办、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区卫计委、区教育局、区国资委另行对公立医院、学校、国企外聘法律顾问制度专门规定,至今未制定,缺乏制定的时间。
七、“实施意见”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工作的考核和监督,缺乏具体的考核主体、考核程序,具体的监督主体、监督流程。
八、“实施意见”第十二条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参照本意见建立法制顾问制度至今未建立,缺乏建立的时间规定。
九、“实施意见”附件1、《松江区外聘法律顾问办理涉法事务付费办法》规定第一条付费方式为常年法律顾问费个案法律服务费的付费方式。第二条常年法律顾问费规定法律顾问聘任合同中,必须明确法律服务工作范围和具体法律服务工作量超出服务量部分按个案法律服务费支付。而目前第二条的执行,理解都有不同,故需进一步细化。另个案法律服务费的付费标准与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比,付费明显偏低,外聘法律顾问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确与市场上的法律服务应有所区分,但与公益法律服务也是明显不同的,政府需要外聘法律顾问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理应也要参照市场制定较为适宜的付费标准。
方案:
一、建议在区级层面设立类似法律顾问委员会或总法律顾问室的机构负责全区法律顾问工作,区委、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街道、开发区下设法律顾问室,形成两级管理机制。
二、建议对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进一步从专业化角度进行考虑,增加外聘法律顾问的数量细分专业,上海市律师专业分类评级已实施,松江区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法律人才,可以更精准的为政府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同时建立全区统一的外聘法律顾问遴选制度,进一步完善外聘法律顾问遴选工作。
三、建议建立统一的外聘法律顾问参与机制,明确哪些事项必须要外聘法律顾问参与,哪些是可参与的,同时对于外聘法律顾问参与提供的法律服务作出反馈,进一步提升外聘法律顾问水平并建立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能力,专业水准、职业素养进行考核评价,优胜劣汰。
四、建议由区级层面设立的法律顾问委员会或总法律顾问室负责全区外聘法律顾问的经费预算、结算工作,同时结合市场适当提高个案法律服务费的付费标准。
五、 建议对公立医院、学校、国企、人民团体的外聘法律顾问工作一并纳入区级层面设立的法律顾问委员会或总法律顾问室的管理范围之中一并另行确定时间制定制度,真正做到全区法律顾问全覆盖。